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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中林地及林木物权的设立与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庄恢锦、范先瑞与苏福生、陈毓坚、庄桂丽执行异议纠纷案

论文摘要

<正>【裁判要旨】在农村土地承包中,林地及林木物权的设立、转让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与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不是物权登记对抗效力中的善意第三人。承包人转让林地与林木承包经营权,即使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基本案情】原告(执行案外人):庄恢锦、范先瑞被告(申请执行人):苏福生被告(被执行人):陈毓坚、庄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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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蔡晖,张德玮,郭鹭虹

来源: 福建法学 2019年03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分类号: D925.1;D920.5

页码: 84-87+40

总页数: 5

文件大小: 88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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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bf7ddd7fa51ba7e0f7e7be8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