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课税原则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取向,有法律实质主义、经济实质主义和事实认定的实质主义三个维度,其适用的范围、方法和程序上应有区别。前两个维度并不必然与法律的形式正义发生冲突。而经济实质主义的适用也要区分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符属"积极偏离"还是"消极偏离"而有不同。"积极偏离"是避税的情形,在适用经济实质原则时应当以存在避税行为为前提。有关经济实质的认定,主要体现为计税依据的"量化"过程,有"直接认定法"和"间接认定法"两种。间接认定法应当在无法依据直接证据认定时适用,情形包括纳税人不履行协力义务,直接证据的获取、经济实质的还原在性质上不能或者经济上不能。然而经济实质的认定方法,应当满足客观性、整体性要求,有利与否,纳税人的因素均应考查全面。"德发案"税务机关的处理大体符合经济实质主义的适用原理和方法,但相关规则有纳入反避税规则体系进行完善的必要。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贺燕
关键词: 实质课税原则,经济实质,法律实质主义,反避税,推计课税
来源: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基金: 司法部课题“国际合作反避税形势下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重构研究”(课题号:16SFB3040)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2.22
页码: 57-77
总页数: 21
文件大小: 1127K
下载量: 48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c20f6efc1ea25e831653d4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