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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标权取得制度

论文摘要

商标权的排他性权利属性决定了其权利授予性的本质,故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商标法》第四次修改增加了注册阶段申请人使用意图的要求,试图从源头规制商标囤积和恶意抢注的行为,但立法表述本身存在抽象性,难以将其客观表征化。进一步规制现行商标领域的抢注、囤积现象,强化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义务、完善"撤三"制度及无效宣告制度,在判断恶意抢注时适当放宽判断标准,从而给予在先使用商标相对强保护,应成为我国商标制度构建的发展方向。

论文目录

  • 一、我国现存商标取得制度及其问题
  • 二、商标的本质分析
  • 三、使用取得制的论证
  • 四、注册取得制度下商标保护体系的完善
  •   1. 强化注册商标的使用义务
  •   2. 完善“撤三”制度
  •   3. 完善商标无效制度
  •   4. 采取灵活标准落实先使用商标的强保护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张一泓

    关键词: 商标取得制度,使用取得,注册取得,商标囤积,恶意抢注

    来源: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分类号: D923.43

    DOI: 10.13669/j.cnki.33-1276/z.2019.070

    页码: 59-63

    总页数: 5

    文件大小: 1307K

    下载量: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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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d264bf6b70c585b5492142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