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承受的遗产收归国有面临正当性与可行性的检视,国家应保持必要克制并以服务者的形态参与无人承受遗产处理。为减少无人承受遗产的发生,在继承主体方面,应当扩大继承人的范围:解释论上应认可事实遗赠扶养关系,立法论上可将法定继承主体扩大至四亲等血亲,将不法遗嘱纳入继承权相对丧失情形并放宽继承权回复条件、继承权丧失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事由。在继承范围与遗产分配顺序方面,遗产酌给的份额可涵盖全部遗产,在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时,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应优先于国家而分得全部遗产,以尽可能使遗产在私主体之间周延合理地传承。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冉克平,谭佐财
关键词: 无人继承,国家干预,继承主体,遗产酌给请求权
来源: 天津法学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夫妻团体行为的法理分析与规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7BFX135,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类案裁判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ZGFYZDKT201914-01
分类号: D923.5
页码: 46-54
总页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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