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观念上,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和应用法律人才培养存在某种不可逾越的鸿沟,国家教育部2011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本文以下称《意见》)明确将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卓越法律人才的两种基本分类,应用型则作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属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应用法律人才两种培养模式在实质上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不宜将两者截然分开。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孙传香,姚彩云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用法律人才培养,区分
来源: 劳动保障世界 2019年3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社会科学Ⅱ辑
专业: 法理,法史,高等教育
单位: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基金: 2019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后慕课时代<,国际法学>,(双语)小规模限制性在线课程(SPOC)的教学改革与实践》(湘教通【2019】291号),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后慕课时代<,国际法学>,(双语)小规模限制性在线课程(SPOC)的教学改革与实践》(KJGZ1903),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南海仲裁案后中国与南海邻国共同开发油气资源的国际法问题研究”(18C0895)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G642;D90-4
页码: 50-51
总页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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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d503b2ee8b7ac79ef70bd4c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