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改后,公司资本缴纳制度变为认缴制度,股东获得前所未有的出资自由,同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配套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因而为此争议不断。反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学者提出了部分替代路径,这些路径并不能完全解决公司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作为一种平衡股东出资自由与保护债权的措施,是否要将其引入我国公司法,有不同的观点。有加速到期制度与股东出资自由相匹配,是公司法资本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之下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手段。在规范适用上,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当适用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和扩张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的实质是在公司之后承担补充责任。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仅仅指的是出资时间点尚未届至的情况。股东出资期限既可以理解为时间点,也可以理解为期限,以具体的公司章程约定或者出资的协议而定,若为期间则可随时出资,不受具体时间点的限制。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刘铭卿
关键词: 公司法,出资,认缴,替代路径,债权人保护
来源: 政治与法律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分类号: D922.291.91
DO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9.04.013
页码: 153-161+152
总页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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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da7aac22195a12643c126b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