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对各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细致的比较。形式方面的问题包括修订时间、体例结构、条文数量等,内容方面的问题包括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村委会、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村务监督机构等。通过比较研究,一些情况得以凸显:2010年10月28日《村委会组织法》修订之后,经过九年多的时间,仍有1个省份未完成修订实施办法的工作;有两个省份未按照《村委会组织法》新的规定修订关于党的领导的条款,其原因不得而知;有几个省份具体规定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内容或方式以及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内容;安徽省率先并唯一规定了村民小组可以设立村民理事会;大多数省份未对村民会议在多长时间内至少应举行一次作出规定;一些省份把选举、罢免、补选村委会成员都列为村民会议的职权或职责;绝大多数实施办法的立法意向是村民会议应当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有的省份规定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以通过村民书面表决的形式进行;个别省份规定村民代表的产生按每一户推选一人;对村务监督机构,多数省份使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名称,有两个省份称之为"村民监督委员会"。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唐鸣,朱军
关键词: 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比较法
来源: 社会科学动态 2019年1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宪法
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
分类号: D921.8
页码: 35-52
总页数: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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