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制度十分重要,一个国家科技创新的水平取决于该制度是否合理。我国在职务发明领域的相关规定,目前看来仍不完善。主要是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不够严谨,对发明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充分。应借鉴德国雇员发明法的相关规定的经验,使得单位与发明人之利益可以有效平衡。我国现有的职务发明制度亟需完善,主要是在权利归属方面,约定优先,发明人报告等制度需要被采纳并试运行。由此可以充分而有效地激励和调和双方的创新能动性、积极性,最终推动我国的科技创新建设。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杨剑楠
关键词: 职务发明制度,权利归属,报告制度,利益平衡
来源: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S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天津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3.42
DOI: 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9.s2.010
页码: 48-52
总页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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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e363073de70a3a670ffab4a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