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对骗取小贷公司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进而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二是不认定为金融机构进而以其他罪名处理。定性争议的症结在于,如何认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根据相关规定,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认定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需要经过主管机关依法批准。对此,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具有金融许可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贷行为宜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则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王东海,余名洋
关键词: 小贷公司,骗取,金融许可,贷款诈骗,合同诈骗
来源: 中国检察官 2019年18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刑法
单位: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分类号: D920.5;D924.35
页码: 29-32
总页数: 4
文件大小: 971K
下载量: 68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e57527664f19ee4bc4afd4b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