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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行政法反思

论文摘要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是对行政规制失灵的回应。该制度在激励私人参与公共规制的同时,也带来了过度的、缺乏效率的诉讼,导致法律规范当中不合理、不一致和表意模糊的内容被高度滥用。为此,司法系统需要发展和提高调控私人行动的技术与能力。我国过去偏于倚重行政规制,在此背景下引入惩罚性赔偿,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作大量精细化处理,确保惩罚性赔偿与既有行政规制体系的功能相协调,并在制度演进过程中兼顾彼此。

论文目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兴起的背景
  •   (一) 惩罚性赔偿与公共规制的路径选择
  •   (二) 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实用考虑
  • 三、私人行动的逻辑和过度诉讼的发生
  •   (一) 政治负责机制的缺乏与过度诉讼的发生
  •   (二) 发展惩罚性赔偿对司法系统的要求
  • 四、惩罚性赔偿的两种模式及其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   (一) 互补:惩罚性赔偿与行政处罚责任构成要件相异
  •   (二) 重叠:惩罚性赔偿与行政处罚责任构成要件同构
  • 五、惩罚性赔偿与请求行政机关履职之诉的协调
  •   (一) 惩罚性赔偿与请求行政机关履职之诉的叠加
  •   (二) 惩罚性赔偿与请求行政机关履职之诉的协调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赵鹏

    关键词: 行政规制,惩罚性赔偿,职业索赔,请求行政机关履职之诉

    来源: 法学研究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政府”(14ZDA018)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2.1

    页码: 41-55

    总页数: 15

    文件大小: 209K

    下载量: 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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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e6144a874788c8e60f8cce7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