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是对行政规制失灵的回应。该制度在激励私人参与公共规制的同时,也带来了过度的、缺乏效率的诉讼,导致法律规范当中不合理、不一致和表意模糊的内容被高度滥用。为此,司法系统需要发展和提高调控私人行动的技术与能力。我国过去偏于倚重行政规制,在此背景下引入惩罚性赔偿,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作大量精细化处理,确保惩罚性赔偿与既有行政规制体系的功能相协调,并在制度演进过程中兼顾彼此。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赵鹏
关键词: 行政规制,惩罚性赔偿,职业索赔,请求行政机关履职之诉
来源: 法学研究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法治政府”(14ZDA018)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2.1
页码: 41-55
总页数: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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