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商标认证和保护,在机制上还停留在巴黎公约下暂不成熟的驰名商标法则阶段。并且目前各签约国就驰名商标保护的细则未形成共识,仅有大体的框架。但是,承认和保护签约伙伴国驰名商标作为一项选择性义务,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通过美国吉冈提案和ITC案,我们可以了解到美国司法对于他国驰名商标承认和保护上仍处于法理的分裂中,因此基于美国目前司法实践,美国2019年度特别301报告对于我国漠视对美国驰名商标承认和保护的大篇幅指责,且不论其事实描述是否属实,是缺乏要求我国和其他国家对其履行驰名商标保护对等义务的有力根据的。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程曦
关键词: 驰名商标,中美贸易摩擦,地域原则,驰名商标例外
来源: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民商法
单位: 里士满大学
分类号: DD913;D971.2
DOI: 10.16199/j.cnki.jwbu.2019.06.015
页码: 73-77
总页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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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e9a42e39501e019e44de263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