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员信息披露,当前仲裁实践中存在的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均有不足之处。而主客观标准融合的现象,其实质是仲裁员信息披露背后所涉及的利益趋于平衡,具有合理性。从利益衡量的视角看,仲裁员信息披露标准的选择,应以对有关信息做类型化分析为基础,并根据信息的类型分别匹配不同程度的披露标准,如此方可较为精确地实现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三方利益的平衡。仲裁员信息披露的标准可细分为四个具体标准,其具体适用的信息范围各有不同。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陈国欣
关键词: 利益衡量,仲裁员信息披露,独立性,公正性
来源: 研究生法学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金: 北京仲裁委员会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仲裁员信息披露义务规则及标准”(课题编号:2018-6)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5.7
页码: 58-71
总页数: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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