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自用煤,由于供热统一由单一锅炉输出,具体各使用地点的用量很难量化区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税企存在较大的争议。为此,本文首先就自用煤划分为生产性自用煤和非生产性自用煤,并就涉及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进行探讨,提出解决措施和方案。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崔展伟
关键词: 自用煤,增值税,所得税
来源: 财经界 2019年07期
年度: 2019
分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工程科技Ⅰ辑
专业: 矿业工程,工业经济,会计
单位: 河南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分类号: F426.21;F406.7
页码: 161
总页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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