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对个人信息应采取公法与私法并重的综合性保护方法。我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也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自然人对个人信息并不享有绝对权和支配权,而只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该利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泄露、买卖或利用进而导致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或人格尊严、个人自由受到损害的利益。只有行为人违反保护性法律侵害个人信息时,才产生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应区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并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规定,如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损害的认定、减免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等。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程啸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编,隐私权
来源: 中国法学 2019年04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8ZDA146),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利保护研究”(项目批准号:ZGFYZDKT20182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3
DOI: 10.14111/j.cnki.zgfx.2019.04.002
页码: 26-43
总页数: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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