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东日本大地震后发生海啸,大川小学74名学生、10名教师在避难途中丧生。2016年10月本案一审判决指出,根据《学校保健安全法》,学校举办者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学生安全,学校的校长和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没能履行"确保学生安全职务上的注意义务"。本案判决表明,日本自然灾害中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学校是否履行了职务上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构成要件为,事故发生前是否可能预料到事故的发生(预见义务)以及是否可能避免结果的发生(结果回避义务)。"确保学生安全职务上的注意义务"具体内容的确立,对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学校事故"教育、管理的职责"的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的探讨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牛志奎
关键词: 学校事故,法律责任,安全注意义务,判例研究,日本
来源: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19年0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单位: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分类号: D931.3;DD912.1
页码: 189-202
总页数: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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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https://www.lunwen66.cn/article/ff7b65ea62f20e72987ae8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