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石江[1]2011年在《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法是保护公共经济利益的实体法,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公共利益的特殊程序法,二者具有制度价值上的契合性。可诉性是法律规范的普遍特征。经济法的叁大主要组成部分——市场规制法、经济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都无一例外地应当具有可诉性。由于传...
杨大光[1]2004年在《中国银行业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垄断是中国银行业长期存在的现象。国有商业银行独霸银行业,致使微观金融和宏观金融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加入WTO,中国银行业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和巨大的挑战。中国银行业已到了生死存亡的历史关头,再拒绝改革,继续垄断下去,中...
梅丽鹏[1]2016年在《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反垄断执法对中国和国际的竞争格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以反垄断执法的法律制衡机制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现行反垄断执法架构存在的问题和造成的后果,运用权力制衡理论、竞争政策理论、软法与硬法理论在反垄断法中的应用,探讨在反垄断执法...
沈乐平[1]2002年在《规范企业集团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尽快组建与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是我国当前形势所需,而建立规范的法律制度是其重要保证。企业集团是以资本联结形成的、由一个核心企业控制的具有统一战略的多法人企业联合体,其基础是公司,而构建公司的法理基础是法人所有权理论和公...
薛春江[1]2003年在《行政垄断及其遏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非法对经济进行干预,其行为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和鲜明的强制性。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自然垄断相比,有其相同或相似的一面,但更有其显着的区分。行政垄断主要有四...
王海英[1]2016年在《增量改革及产业政治:中国银行业金融形态变迁的历史制度分析(1984-2015)》文中提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形态异军突起,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与那些强调技术创新特质的观点有所区别,本研究试图以互联网金融为引子,将其发展放置到中国银行业金融体系的长时...
杜晓彦[1]2003年在《论入世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利用外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什么好处?入世一年来国民经济发生哪些变化?排除政治性因素的考量,单纯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大势所趋、前景光明、经济主权”是简明答案。所谓“大...
高艳妮[1]2015年在《我国反垄断中的行政调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行政调查作为行政程序中用于了解事实、收集相关信息的重要内容,在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反垄断领域的行政调查而言,由于其案件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较强,行政调查的重要性则更是不言而喻的。我国自2008年8月1日开始...
骆丽莉[1]2010年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益而设立的新型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对于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及时化解因环境污染与破坏而引发的纠纷,贯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及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不断推进社会和谐...
王毅[1]2007年在《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重要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并在维护行业利益、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竞争法的视角来看,行业协会的市场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其在促进市场良性竞争的同时,又利用天然的职能优...
朱文[1]2003年在《反垄断:中国电信业竞争机制构建的法律视角》文中研究指明电信业在一国经济中居于基础地位,电信改革事关国计民生。电信业如何由垄断走向竞争,值得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共同关注。本论文着眼于反垄断这一法律视角,探讨中国电信业竞争机制构建的若干法律问题。全文除引言外,共分成五个部分。引言中...
唐学贵[1]2003年在《跨国公司与竞争法冲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笔者将尝试运用经济学、法哲学的分析方法,从法律冲突的角度,以跨国公司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为逻辑起点,力图将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层层深入的论述与跨国公司有关的竞争法冲突以及相关的国际协调,并结合实际提出我国面对跨国公司与竞争法冲突应采取...
王迪[1]2011年在《国有企业改组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企业改组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就确立了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的方案,以资本为纽带,通过优势企业并购劣势企业,形成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和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同时,从竞争性行业...
李晓鸿[1]2015年在《隐性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隐性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行政主体以不正当的经济援助、行政管制或其他行政手段优待、扶持或保护特定市场经营主体,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或存在阻碍、限制、扭曲市场竞争威胁,但法律、行政法规尚未禁止...
杨慧[1]2003年在《行政垄断及反行政垄断立法研究》文中认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它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有产物。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现行行政体制中各种制度安排上的弊端以及法律制度的缺失是行政垄断产生的主要原因。行政垄断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严重阻碍有序竞争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