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闯闯[1]2014年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摘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标志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然而,立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该制度在适用中出现司法实务难以操作和适用标准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到其实施效果。为了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与...
郭菲[1]2006年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反思与构建》文中指出公司,作为现代社会世界各国典型的企业组织形态,其公司制度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发展。公司法人制度的创立使公司取得了独立的人格,并赋予股东以有限责任,极大地刺激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对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股东有限责任...
陈闯闯[1]2014年在《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摘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标志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然而,立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导致该制度在适用中出现司法实务难以操作和适用标准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到其实施效果。为了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与价值,对...
潘旭[1]2006年在《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公司瑕疵设立,是指公司虽已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但因其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瑕疵,从而使其业已取得的法律人格处于不稳定状态的设立行为。它集中体现为:在形式上公司已通过登记取得法人执照,即已对社会公示合法有效,在实质上公司并不具备公司所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