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奉林[1]2015年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整个证券市场看,注册会计师审计因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已成为最核心的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册会计师被形象的视为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世界各国均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予以了超乎寻常的关注,从根...
蒋银华[1]2004年在《证券市场典型侵权行为及赔偿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的中心主题是:因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证券投资者,应当享有向侵权责任主体获取经济赔偿的权利。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实践缺乏指引或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为证券投资受损者寻...
葛向红[1]2004年在《中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赔偿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赔偿制度是投资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机制。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虽然也规定了虚假陈述行为主体的民事责任,但总体来说只起到了“宣言”的作用,操作性不强,在实务中难以实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
彭湘华[1]2007年在《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引发了资本市场的信用危机。如何追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使投资者能够通过行使民事救济恢复自己的权利是国内外学者正在研究的课题。我国对虚假财...
朱金凤[1]2003年在《我国证券市场CPA审计质量研究》文中指出历史发展到21世纪,我国CPA行业在取得快速发展与长足进步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严重问题,CPA审计质量低下已经严重损害了行业的社会形象,并引发行业“诚信”危机。如何提高CPA审计质量,重塑行业诚信道德,成为CPA职业界别无选择的首要...
廖鸣[1]2003年在《美国证券虚假陈述中会计师和律师的连带责任》文中指出“保护投资者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的片头语。对受到不法侵害的投资者予以赔偿救济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文的论述主题是会计师和律师在证券虚假陈述情形中对投资者所要负担的连带责任问题,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