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应向金融体系要效率(论文文献综述)谢世清,黄兆和[1](2022)在《当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文中研究指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二战后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之...
一、加拿大邮政的商务回函系统(论文文献综述)谢雨蓉[1](2020)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国际物流影响因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物流是经济全球化的载体与手段,经济全...
一、维护金融安全确保国家安全(论文文献综述)丁晓蔚[1](2021)在《数字金融时代的金融情报学:学科状况、学科内涵和研究方向》文中研究说明金融情报学在情报学中的地位,实然与应...
一、ST轻骑达成20多亿元债务和解(论文文献综述)丁亮亮[1](2020)在《公司治理视角下的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研究——以*ST保千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治理领域的早期研究主要...
论文摘要通常情况下,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已经十分复杂,然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时,保证责任显得更加复杂,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问题,从债权人角度涉及债权人保证债权如何实...
叶名怡[1]2004年在《破产宣告对于待履行合同的效力》文中研究说明契约必须得到遵守,乃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一项基本规则。然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变动不居,在契约关系中,为求得社会妥当性即具体个案的实质正义,法律创设了相应的原则和制度作针对性之调节,诸如大陆法系民法所谓“情势变更原则”、英美法系所谓“合同落...
杜娟[1]2004年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之法律问题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所有权保留买卖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诸多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我国《合同法》简单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从分析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和担保的法理基础入手,探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与...
易凡[1]2017年在《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权利的核心在于平衡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甲之权利即乙之义务,权利义务相辅相成,构成双方或多方主体间关系的主要内容。本文所论述的新股优先认购权也不例外,它的权利内容在于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核心在于维持公司融资利益与股...
夏晓艳[1]2008年在《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制度构建》文中提出自金融业产生以来,金融风险就相伴而生,二者如影随形。银行维持经营的基础是具有较强流动性的公众存款。正是由于金融市场机制本身的问题,也就产生了金融体系内在的脆弱性。为了有效地预防挤兑造成的银行恐慌和倒闭,许多国家的政府当局为金融机构提供了...
商丽娟[1]2016年在《破产别除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破产别除权在本质权利属性上并非破产法的新设权利,而是民商事相关立法中的担保物权、特别优先权等在破产法领域的映射及延伸。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未明确使用“破产别除权”这一破产法学专属概念,而以“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之一集合概念加以表述,但...
李南叶[1]2004年在《财务困境公司的破产清算和重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处于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这些处于财务困境的公司不但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而且给证券市场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的关注。从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5日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温宏杰[1]2007年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文中认为资产证券化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其凭借着资产信用融资、结构性融资的竞争优势迅速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颇受欢迎的融资工具。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引进该项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而实践中早已有成功运作的范例...
王黎明[1]2004年在《破产财产范围界定之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历史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突出,对破产法进行修改已迫在眉睫。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得以开始和进行的物质基础,是债权人利益实现程度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是破产制度的关键...
陈华[1]2004年在《转轨时期国有银行脆弱性的分析与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转轨时期国有银行脆弱性是金融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特别是对中国这样一个制度变迁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国有银行脆弱性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国有银行脆弱性到底到了什么程度,制度根源何在,如何预防和化解,中国目前仍缺乏系统、全面的深入研究。...
沈乐平[1]2002年在《规范企业集团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尽快组建与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是我国当前形势所需,而建立规范的法律制度是其重要保证。企业集团是以资本联结形成的、由一个核心企业控制的具有统一战略的多法人企业联合体,其基础是公司,而构建公司的法理基础是法人所有权理论和公...
廖新仲[1]2015年在《物债关系论》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主要研究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本文首先指出并论证了我国学界所谓物债二元区分理论违反形式逻辑,不能成立。学界将债和债权限定在财产法内,并将债权和物权视为财产权体系的二元构成要素,认为二者是平行并列甚至二元对立的关系,违反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法权关系。本...
周立[1]2007年在《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新的破产法虽然已经于2006年8月份出台,但是其中仍然不见个人破产的踪影,在个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日益频繁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面对更多的经济风险的今天,只允许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中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只是...
侯永珍[1]2003年在《论国际私法中的法院地法倾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院地法在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适用是通过一系列途径实现的。它的适用显示出一种倾向性,最终形成法律适用上“回家去”的趋势(homewardtrend)。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对法院地法的适用及其...
朱书见[1]2003年在《试论破产法中的优先权及其完善》文中提出破产法中的优先权,是一个意义极为宽泛的概念,它既可表示对普通破产债权的优先权;也可表示对所有破产债权的优先权;也可表示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优先受偿权。一、优先权分析优先权制度最初渊源于罗马法,优先权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同性...
赵松[1]2005年在《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表明传统公司法从董事与公司之间信托或委任关系出发,认为董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并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任何信义义务,因此,董事对于职务行为中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仅由公司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