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论文
破产宣告对于待履行合同的效力
叶名怡[1]2004年在《破产宣告对于待履行合同的效力》文中研究说明契约必须得到遵守,乃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一项基本规则。然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变动不居,在契约关系中,为求得社会妥当性即具体个案的实质正义,法律创设了相应的原则和制度作针对性之调节,诸如大陆法系民法所谓“情势变更原则”、英美法系所谓“合同落...破产财产范围界定之研究
王黎明[1]2004年在《破产财产范围界定之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历史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突出,对破产法进行修改已迫在眉睫。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得以开始和进行的物质基础,是债权人利益实现程度的决定性因素,因此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是破产制度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