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咏梅[1]2007年在《完善我国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法律思考》文中研究表明竞业禁止原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雇主对雇员所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是世界各国协调、平衡市场主体之间各自利益、扼制无序竞争的一项法律制度。随着世界各国市场竞争的激烈化,其适用范围日益扩大,已成为民商法中的一个...
严领蓉[1]2004年在《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规则探讨》文中研究表明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含义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现代企业的竞争是知识和人才的竞争,而具有独占地位的技术情报和经营情报以及掌握这些情报的专业人才更是各竞争企业争夺的对象。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专业人才的流失成为当代法律关注的热点。...
蒋红莲[1]2009年在《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的研究的对象为商业秘密法律救济制度。法谚有云:“救济先于权利”,一项权利若在受到侵害时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则很难说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权利,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不例外。由于商业秘密自身蕴含着极高的经济价值性和容易丧失等先天特质,侵犯商业秘...
韩子光[1]2007年在《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现状及法律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财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尽管我国1997年《刑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刑法保护,但这种保护仅仅是初具框架,在法律实践中...
鲁国利[1]2003年在《合同中期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合同从有效成立至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合同中期)出现一方不履行(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的情况时,法律应如何对受害方予以救济?目前,各国的主要做法有两种: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预期违约制度;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合同解除制度。而我国合...
杨波[1]2003年在《中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关键和核心环节,是其功能的主要方面。然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设立的宗旨,绝不仅是对权利的保护。知识财产、智力成果从根本上说,应当属于全人类,社会进步就是在智力成果的创造主体们不断互相学习、摹仿...
钱玉文,沈佳丹[1]2018年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司法认定》文中指出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存在多种认定模式。其中,"非法获利模式"的适用最为普遍,但是该模式易混淆民刑的相关判断标准。相比较而言,"利益损失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