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若干问题研究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若干问题研究

    容宁[1]2012年在《污染环境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了较大修改,并将其更名为污染环境罪,进一步扩大了污染环境罪的适用范围,使得污染环境行为得到了更好的规制。虽然污染环境罪的修改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该罪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远远不能满足实践中...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研究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研究

    田海涛[1]2008年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犯罪,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对污染环境犯罪的认识只是近二十几年的事情,而真正反映在刑事立法上是1997年《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专节规定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为环境犯罪的一种,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无疑具有...